對于計劃出海的企業家、高管及投資者而言,新加坡與中國內地是兩大核心目的地。兩地的稅收體系各有優勢,但準確判定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是享受稅收待遇、履行合規義務的首要前提。
在新加坡,稅務身份決定了稅率檔次、減免資格及海外收入的征稅方式;在中國內地,稅務居民身份則決定了是否需要就全球所得申報納稅。兩地均實行”183天規則”作為核心量化標準,但在具體判定邏輯、行政優待、離境規則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。
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屬地原則。稅務居民與非居民的身份判定,核心在于”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當地的居住或工作天數”。
根據新加坡國內稅務局(IRAS)規定,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,將被視為稅務居民?:
| 判定路徑 | 具體條件 | 適用對象 |
| 公民/PR |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,通常居住在新加坡(臨時離境除外) | 本地居民 |
| 單一年度規則 | 在納稅年度的前一年,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至少183天 | 外國人 |
| 三年行政優待 | 在新加坡連續居住/工作3年,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居住少于183天 | 外國人 |
| 兩年跨年規則 | 在新加坡連續工作跨越兩個日歷年,且總停留時間(含受雇前后)至少183天 | 外國雇員 |
注:該規則適用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入境的外國雇員,不適用于公司董事、公共演藝人員或專業人士。
例1(單一年度):2025年4月1日至10月3日在新加坡停留186天 → 2026課稅年度為稅務居民。
例2(三年優待):2023年11月3日至2025年5月7日(首年59天+次年366天+第三年127天)→ 2024-2026課稅年度均為稅務居民。
例3(兩年跨年):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5月7日,總停留186天 → 2025及2026課稅年度均為稅務居民。
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屬地兼屬人原則。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,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,即為中國稅務居民:
| 判定路徑 | 具體條件 | 說明 |
| 有住所規則 | 因戶籍、家庭、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| 不要求擁有房產,重在”習慣性居住” |
| 無住所天數規則 |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納稅年度 | 適用于無住所個人(如外籍人士) |
這是中國稅務居民判定中最復雜、最關鍵的規則,直接影響外籍人士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:
核心規則:
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,如果此前六年每年均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 → 該年度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居住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超過30天 → 該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/個人支付的所得,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六年重新起算:在任意一個納稅年度中,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,其連續年限重新起算。
例:某外籍高管2019-2024年均在中國居住滿183天。2025年若仍居住滿183天且無單次離境超30天 → 2025年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國納稅。若2025年某次離境達35天 → 六年規則中斷,重新起算。
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無住所個人,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,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、場所負擔的部分,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| 對比維度 | 新加坡 | 中國內地 |
| 核心判定規則 | 183天規則(納稅年度前一年) | 有住所 或 183天規則(納稅年度) |
| 行政優待 | 3年/2年優待 | 六年規則(可中斷) |
| 離境影響 | 臨時離境仍計入天數 | 單次離境超30天可中斷六年規則 |
| 征稅范圍 | 屬地原則(僅新加坡境內所得) | 屬人+屬地(全球所得) |
| 境外所得 | 匯回新加坡免稅 | 居民需納稅(可境外抵免) |
| 居民最高稅率 | 24%(累進) | 45%(累進) |
| 非居民稅率 | 15%(受雇)/24%(其他) | 與居民相同稅率(僅稅基不同) |
| 短期停留豁免 | 60天內免稅(有例外) | 90天內境外支付部分免稅 |
關鍵差異解讀
征稅范圍差異最大:新加坡居民僅就新加坡境內所得納稅,境外收入匯回免稅;中國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納稅(可境外抵免)。
六年規則 vs 三年優待:新加坡有”連續三年”的行政優待,讓停留不足183天的年份也能享受居民身份;中國則通過”六年規則”限制長期居住者的境外所得免稅資格。
離境處理截然不同:新加坡的臨時離境(如出差、度假)仍計入居住天數;中國的六年規則中,單次離境超過30天即可中斷連續年限。
當個人同時符合新加坡和中國內地的稅務居民標準時,即構成雙重稅務居民。此時需依據《中新稅收協定》第4條”加比規則”確定最終居民身份:
判定順序:
永久性住所:在哪一方擁有永久性住所
重要利益中心:個人家庭、社會關系、職業、政治、文化活動、經營地點等是否更緊密聯系于一方
習慣性居所:經常居住在哪一方
國籍:按國籍判定
協商解決:由雙方主管當局協商
實務要點:對于中國籍員工,因家庭、社會關系、經濟活動等往往判定其”重要利益中心”仍在中國,最終可能仍須作為中國稅務居民征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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